北京时间05月14日消息,中国触摸屏网讯,惠州伯恩光学原研发副总裁接受供应商现金贿赂获刑一年十个月

  南都讯 记者 郭秋成 5月7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了《黄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刑事二审判决书》,黄某系伯恩光学(惠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伯恩公司”)研发部原副总裁,因犯受贿罪获刑一年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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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0月,原审被告人黄某进入伯恩光学(惠州)有限公司工作,任职研发副总裁,分管公司研发部,负责公司产品技术研发与管理工作、技术层面的整体运营,完成新产品研发及验证,确保新产品正常生产,具有公司研发技术发展及研发部门管理的所有审核及决策权等职责。

 


 

  2014年,东莞市某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伯恩公司签订合同,向伯恩公司供应清洁原料,郭某东是该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在合同履行期间,2016年11月的一天,郭某东约黄某在深圳市南山区某海鲜酒店吃饭,饭后郭某东从自己的小车上拿出用黑色塑料袋包裹的现金人民币10万元送给黄某,希望黄某在工作方面予以帮助和支持。黄某收下后将这现金人民币10万元拿回了伯恩厂宿舍并用于家庭支出。

  2016年,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伯恩公司签订合同,向伯恩公司供应刀柄、刀具等产品,颜某姜是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在合同履行期间,2018年11月的一天,颜某姜约黄某在深圳市南山区的某酒店吃饭, 希望黄某在工作方面予以帮助和支持。饭后颜某姜的司机按照颜某姜的交代将被告人黄某送至南山某小区时,将装有现金人民币40万元的拉杆箱送给黄某,黄某收下后将该款交给其妻子用于家庭支出。

  2020年1月15日下午,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将黄某抓获归案。

  另查明,2020年10月12日,原审被告人黄某妻子代为退赃人民币50万元。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审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身为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惠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退缴赃款50万元人民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未充分考虑原审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而导致量刑畸轻,且适用法律错误,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纠正。

  今年4月25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1303刑初542号刑事判决中第一项对原审被告人黄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定罪部分及第二项;

  二、撤销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1303刑初542号刑事判决中第一项对原审被告人黄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量刑部分;

  三、原审被告人黄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了一年二个月,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0日至2021年12月19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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