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夏普退款 液晶电视屏再次“犯病”

作者:touchpanel时间:2015-07-02 来源:华商晨报

[摘要]据陈先生介绍,2011年9月26日,他在三好街一电器商场购买一台夏普液晶电视,整机保一年,屏幕保三年。

    北京时间07月02日消息,中国触摸屏网讯, 据陈先生介绍,2011年9月26日,他在三好街一电器商场购买一台夏普液晶电视,整机保一年,屏幕保三年。

    本文来自:http://www.51touch.com/lcd/news/dynamic/2015/0702/36768.html

  2012年9月18日,液晶电视屏幕出现红色条纹,夏普售后部门为液晶电视更换了屏幕。2013年10月24日,液晶电视屏幕第二次出现红色条纹,厂家售后第二次更换屏幕。

  去年12月20日,液晶电视屏幕再次“犯病”,病症与前两次相同。

  陈先生称,事后,他与家附近的夏普特约维修站点取得联系,要求夏普方面退换货,但维修站点负责人表示,由于其购买的液晶电视已经超过三包期限,只同意维修不予退换货。由于陈先生与夏普方面协商未果,今年3月,他一纸诉状将夏普液晶电视经销商告上法庭。

  3月12日,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一审判决:夏普电视经销商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陈先生购买的夏普液晶电视机货款1万元。

  对于上述判决,夏普电视经销商表示不服,认为应收取折旧费,随后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昨日,消费者陈先生向记者提供了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此案的终审民事判决书。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现在商家称没有同型号同规格的电视机,应予退货,不应收取折旧费。

  综上,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维持原判。

  昨日,笔者与陈先生所购夏普电视的经销商取得联系,经销商处负责人表示,服从法院终审判决,同意退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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