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该省民政厅发出通知,在全省开展建设地名公共服务示范市县活动。其内容分为“单项示范”和“综合示范”两部分。单项示范包括“地名设标示范市县”、“地名规划示范市县”、“数字地名示范市县”、“地名规范管理示范市县”四个方面的内容。全部达到四个单项示范标准,即可获得综合示范“地名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示范市县”荣誉称号。具体要求:一是地名设标示范市县。在全面完成城市设标工作的基础上,启动和完成乡镇政府驻地的地名标志设置任务。达到市县、乡镇都设置有符合规范标准、有足够数量、便于公众使用的政区、街路(胡同)、楼门牌等比较完善的城乡系列地名标志,为人们出行提供看得见、摸得着的向导。建立地名标志设置、维护的常态管理机制,保证作为国家法定标志物的地名标志发挥应有功能和作用。二是地名规划示范市县。依据当地城市建设现状和经济发展规划,在要求时间内完成市县政府驻地街路、胡同、桥梁、标志性建筑物、自然景观、居民区等地名的规划编制任务,规范本地的地名命名更名管理。三是“数字地名”示范市县。建立信息全、内容丰富、符合标准化要求、现势性强、满足开展查询服务需要的地名数据库。并依托地名数据库,开展以地名网站、地名问路电话、地名光盘、地名触摸屏查询等为主要内容的地名信息化服务,使社会公众能够快速、便捷、及时地获取准确的地名信息,提高当地政府的公共服务水平。四是地名规范管理示范市县。制定和颁布本地的地名管理法规,将地名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管理轨道。并开展对含有生僻字、异体字、自造字的地名,一地多名、一名多写、重名重音的地名以及俗字、俗音、外文拼写等不规范地名进行清理和标准化处理,净化地名环境,为社会提供规范的地名信息。
这项活动按照国家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时间安排,拟从2005年10月开始,到2009年底结束。各地的申报工作从2006年下半年开始,每年命名表彰一次。各市、县民政局均为争创“地名公共服务示范市县”活动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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