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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施行《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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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施行《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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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标题:湖北省施行《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
| 日期:2005-7-18 9:34:27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编辑:51Touc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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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福建来汉人员黄某先后向武汉市财政局等十家市直单位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但上述单位均未依法办理,被申请行政复议,状告“不作为”。“政府信息不公开”案立案后,武汉市相关单位在案件审理期间分别按规定公开了申请的政府信息。过去,一些机关干部面对民众经常出现“无可奉告”的情形,随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推行,在湖北省正悄然发生改变。 2004年5月8日,《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在省政府常务会议上获得通过,并于7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法律规定免于公开的信息外,都必须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通过口头、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申请公开属于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以外的其他信息。政府机关将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同时答复申请人。 一年来,全省各级政府采用多种方式及时公开这些信息,政府机关设立固定的信息公开栏、电子触摸屏、公共查阅点,方便公众检索和查阅,有条件的政府机关还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热线。有的地方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实行预公开制度,充分听取意见后再作出决定。(陆先行 葛旭伟 陆友山 邓三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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