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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审批,建立效率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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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审批,建立效率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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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标题:减少审批,建立效率政府 |
| 日期:2005-7-20 8:00:00 来源:人民网 编辑:51Touc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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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2日,记者来到位于京广中心的“一站式审批中心”,亲身体验了《行政许可法》带来的的可喜变化。 大厅内,工商、物价、城建、交通等行政部门的受理“窗口”井然排列。这些部门的所有审批项目集中在一处,集中受理、集中审批、“一站搞掂”,再也不用像过去那样“一个部门又一个部门,跑了东城跑西城”。办事所需的资料、手续等内容采用公示栏、触摸屏咨询系统、语音咨询系统、对外网站公示系统等方式公示。在此基础上,大厅还专门设置了引导员,随时解答办事者提出的问题等。这些便民举措的实施,大大简化了办事程序,对此,来办审批手续的各企业代表都深有体会。 提高效率 一切为民 “不用住啦!”在被问到现在的审批制度与原来有何不同时,来自四川省某企业的朱先生的第一反应竟然是这样一句话。朱先生解释说:“我们原来办审批手续,不单单要在省内办,有些章还要跑到北京来敲,而且一敲还是十几个,所以来北京前,先要考虑住的问题,还得定酒店……麻烦!现在可好啦,虽说有的章还是得过来敲,可一会儿就能完事了,晚上的飞机,办完就走啦!比过去方便多了。” 中心的工作人员还告诉记者: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再也不需要企业翘首以盼度过漫长的等待了! “我们厂一个异地改造项目审批盖了140多个章,审批了近1年,再拖下去只有关门了!” 华西医科大学制药厂负责人张志荣的话表达了对行政审批过程“环节过多”、“手续繁杂”、“时限过长”等问题的不满。2001年,我国启动了以大幅度削减行政审批事项为主要内容的行政审批体制改革,国务院已分两批废止了1195项行政审批项目,另有82项行政审批项目被移交给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管理。而从2004年7月开始正式实施的《行政许可法》更是从“根”上对审批事项进行了严格限制,大大压缩了其数量。 减少审批:任重道远 2004年2月中旬,行政许可法实施前5个月“大力削减行政审批、建设服务型政府”,深圳市政协三届五次全会的“一号提案”及其他10多份提案都不约而同地对行政审批现状提出了批评和改革建议。其中的“一号”提案是由深圳8个民主党派的14位政协委员经过8个月的调研后联名提出的,代表了深圳民主党派的共识。 与会的深圳政协委员们提出目前有必要重新审查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有55项之多,主要集中在建设、国土、工商、公安、交通、文化等十多个政府部门。他们认为,这些审批事项中,有的是国务院已取消项目,有的是地方法规不能设置的前置审批项目,还有的是部门已经取消的审批项目(如瓶装液化气供应站审批),还有的是已过时的审批(如劳动局审批“城市燃气资质证书”)。 2004年12月底,行政许可法实施5个月: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决定,取消103项行政审批(含行政许可)收费项目。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出通知,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涉及行政审批(含行政许可)等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决定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涉及金额约18亿元。 从实施前到实施后,从市政协“一号提案”到财政部“联合通知”不难发现,《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对审批制度的改革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审批制度改革,包括新法实施本身,都存在着诸多的阻力。 2004年5月15日,浙江省某市经济贸易局安全生产科徐科长,致电上级部门,说他收到的省里某部门下发的关于交通运输企业注册安全主任考试的通知有“问题”——因为该通知不仅要求推行注册安全主任制度,而且指定了安全主任培训的单位和培训费用。 徐科长说,这种通知和马上要实施的《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有冲突,作为主管单位,只有界定成为安全主任要符合的条件的权力,而没有指定培训单位的权力。 徐科长所面对的上级部门却不愿依法放弃行政审批的权力及其背后的利益。这种情况其实具有很大的普遍性。不少部委掌控着重要审批权,习惯了大权在握,又不像地方政府更直接地承担发展经济的责任,对《行政许可法》带来的大规模“削权”,心存疑虑。要调整适应,而不成为阻力,可能还需要一段时间。 上有法律,下有对策 另一方面,大规模审批削减又带来了盲目重视取消的审批事项数量的问题。 最近有关部门对西部地区情况作了调查。某省财政厅自报取消了14个审批事项,其中有企业申请用车、购车、购移动电话、购空调、购摄录像设备、购照相机和放大机、购寻呼机等7项,而这7项甚至更多项,在其他地方是合并为“社会集团购买力”一项的。类似这样凑数字的做法,在这次改革中并不少见。 为了达到削减行政审批事项比例的要求,有些地方或把一些本不属于行政审批的管理事项拿出来滥竽充数;或把一个大项分拆成几个小项;或只取消一些吃力不讨好的皮毛项目,对与部门利益关系大的项目仍攥得紧紧的;或取消不收费项目,对收费项目审批、核准不行,就归并、降格,作点“技术处理”。 因此,要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能简单看削减事项的数字。按比例削减实际上是用行政命令的办法来推动改革,这在改革的起步阶段是有一定积极意义的,但不能满足于这种做法的短期轰动效应,而忽视了更深层次的实质性改革;不能只看减了多少,而不问减的理由,减得是否科学合理。 审批作为行政许可的一种形式,是干预市场和社会的一种手段,在许多市场经济国家也被运用。我们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目的,并不是要完全取消这一制度,而是要让行政审批减少到最低限度,该交给市场和社会做的事情交给市场和社会。要进一步改革和减少行政审批,必须审批的也要规范操作,简化程序,公开透明,明确责任。因此,各级政府都要按照市场经济和世贸组织规则要求,清理审批项目,该取消的坚决取消,而不是以减了多少为标准。 诸如此类的问题使我们认识到,我国政府部门在转变职能、用好行政审批权上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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